關於糾紛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調解協議當事人通過協商自願處分其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三款規定:“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名後,即發生法律效力。”法院、仲裁庭根據和解或者調解協議作出的裁決或者調解書,具有法律約束力。如果壹方反悔,另壹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律客觀性:
治安調解是指在公安機關的主持下,在查清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對治安案件雙方進行說服、教育、促使雙方交換意見、達成協議、處理的活動。達成治安調解協議的,應當在公安機關的主持下制作現場治安調解協議書公安部昨日通報,公安部近日制定印發《治安調解工作規範》,對現場調解的適用範圍、工作原則和程序、辦案時限、適用條件等作出了具體規定。《規範》還要求,經現場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現場治安調解協議書壹式三份,由雙方當事人簽字,雙方當事人各執壹份,公安調解機關留存壹份備查;治安調解結案的治安案件要納入統計範圍,按案卷裝訂要求建立檔案。對現場治安調解結案的治安案件,可不制作卷宗,但辦案部門應將《現場治安調解協議書》按編號裝訂歸檔。此外,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在治安調解過程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知識拓展:對因民事糾紛引發的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侮辱、誹謗、誣告陷害、故意損壞財物、幹擾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隱私等八種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輕微的,經雙方同意,公安機關可以進行治安調解。對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民事糾紛,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調解組織處理。調解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明顯不構成輕傷、不需要傷情鑒定、受損財物價值不大、不需要價值鑒定的治安案件,應當在受理後3個工作日內完成調解。對需要進行傷情鑒定或者價值鑒定的治安案件,應當在傷情鑒定文書和價值鑒定結論出具後3個工作日內完成調解。調解壹次失敗,需要再次調解的,應當在首次調解後7個工作日內完成。六種情形不適用治安調解。如有違反治安管理的,不適用治安調解:雇兇傷害他人;群毆;找麻煩;多次違反治安管理的;治安調解過程中當事人尋釁滋事的;其他六種不適宜治安調解的情形。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徇私舞弊、濫用職權、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也將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