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很高興幫助妳回答問題。供您參考,目前有與醫療糾紛相關的法律法規:《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在醫療活動中造成患者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即無論是醫療事故還是醫療過錯,只要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就要賠償。同時改變了過去“舉證責任倒置”的做法,即醫療機構只有證明自己無罪才能免責,必須由患者證明醫療機構有過錯,否則醫療機構免責。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其他有關醫療規範的;(二)隱瞞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的;(三)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的。醫療糾紛是指醫生(醫療機構)與患者(患者或患者近親屬)之間基於醫療行為而產生的醫療過錯、侵權和賠償糾紛。醫療糾紛通常是由醫療失誤引起的。醫療過錯是指醫務人員在診斷、治療、護理等醫療活動中的過錯。這些過錯往往會導致患者的不滿或傷害,從而引發醫療糾紛。除了醫療失誤導致的醫療糾紛,有時候,醫療方在醫療活動中並不存在任何過失或失誤,僅僅因為患者單方面不滿意,也會引發糾紛。此類糾紛可因患者缺乏基本的醫學知識、不懂得正確的醫療方法、疾病的自然預後、醫療過程中不可避免的並發癥和意外,或患者的無理指責而引起。也有人稱之為醫療侵權糾紛,即醫療服務的提供者和接受者之間關於醫療行為及其後果是否屬於侵權及侵權責任的爭議。
法律客觀性:
《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發生醫療糾紛時,醫患雙方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壹)雙方自願協商;(2)申請人民調解;(三)申請行政調解;(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發生醫療糾紛,當事人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