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處罰可以撤銷嗎?
行政處罰可以撤銷,撤銷行政行為的條件如下:
(1)行政行為的法律要件有瑕疵。合法的行政行為有三個要素:法律主體、法律內容和法律程序。任何缺少上述壹個或多個要素的行政行為都是可撤銷的行政行為。
(2)行政行為不當。不當行政行為也是可撤銷的行政行為。所謂“不適當”,是指相應的行政行為不合理、不公平、不符合現有政策、不合時宜、不符合相關良好習慣。
相關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五十五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1)沒有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
(二)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的;
(三)違反法定行政處罰程序的;
(四)違反本法第十八條委托處罰規定的。
二、行政機關撤銷行政處罰的程序是什麽?
1.申請人應當自知道被申請人的行政行為已經作出之日起60日內,對撤銷行政處罰的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申請人可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申請行政復議;口頭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2.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後,應當在5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但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
3、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並作出相應的撤銷行政處罰決定。
法院收到不服行政處罰的行政起訴狀後,需要對起訴狀及隨申請書提交的材料進行認真審查。審核後發現符合立案條件的,要安排審理時間。審理後,可以作出維持原處罰或者撤銷處罰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