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國家監督委員會的設立和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設立的最高監察機關,負責國家監察工作。其主要職責是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監督公職人員,查處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保障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第二,國家監察委員會(NSC)的權力和地位。
國家監察委員會(NSC)擁有獨立的監督權,其地位與中央政府的國務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平行。監察委員會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並接受其監督。這壹設置保證了監察機關行使職權的獨立性和權威性,有助於有效打擊腐敗,維護社會正義和公平。
第三,國家監察委員會的監察範圍
國家監察委員會的監察範圍涵蓋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包括但不限於在國家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或者國家機關依法委托的組織中從事公共事務的人員,以及在國有企業、公共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工作的人員。這種廣泛的監督範圍確保了監督工作能夠全面覆蓋所有領域,有效預防和打擊腐敗。
第四,國家監察委員會的工作機制
國家監察委員會在工作中遵循法治原則,嚴格依法行使職權。它與其他國家機關建立了協調機制,以促進反腐敗鬥爭。同時,監委還註重加強與社會各界的聯系和溝通,廣泛聽取意見和建議,不斷提高監督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總而言之:
國家監察機關行使監察權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家監察委員會。作為最高監察機關,負責國家監察工作,有獨立的監察權,監察範圍廣。國家監察委員會(NSC)在工作中遵循法治原則,與其他國家機關合作,促進反腐敗鬥爭,維護社會正義和公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三條:
各級監察委員會是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門機關。依照本法,監察所有公職人員(以下簡稱公職人員),調查職務違法行為和職務犯罪,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NSC)是最高監察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設立監察委員會。各級監察委員會是國家監察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十五條:
監察機關對下列公職人員及相關人員進行監察:
(壹)中國* * *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聯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國家機關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共事務的人員;
(3)國有企業的管理者;
(四)公共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