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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刑法對死刑的限制性法律規定主要體現在

我國刑法對死刑的限制性法律規定主要體現在:

1,對死刑適用條件的限制。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罪犯。這是刑法總則中對適用死刑的有條件規定。

2.死刑適用對象的限制。即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或者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3.死刑適用程序的局限性。即死刑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判處的以外,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4.死刑執行制度的局限性。即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刑法基本原則是指刑法明文規定的,在壹切刑事立法和司法活動中應當遵循的規範。中國刑法主要有以下基本原則:

1,是罪刑法定原則,它的基本含義是沒有明文規定就沒有罪,沒有明文規定就沒有刑。我國刑法第三條規定了這壹原則:法律明文規定是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罰;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是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罰。

2.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也就是說,任何犯了罪的人在法律適用上都是平等的。任何人都不允許有超越法律的特權。所有人的合法權益都應得到平等保護,不允許有任何歧視。《刑法》第4條規定了這壹原則。

3.它是罪刑相適應的原則,即刑罰的輕重要與犯罪的嚴重程度相適應。《刑法》第五條規定,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綜上所述,刑法的功能性行為規範功能是指刑法具有使犯罪行為的規範評價明確化的功能。其具體內容是刑法將某種行為規定為犯罪,並給予刑罰,說明該行為在法律上壹文不值。與此同時,命令人們做出壹個衷心的決定,不要犯下這壹罪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263條

人民法院在交付執行死刑前,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在場監督。死刑通過槍決或註射執行。死刑可以在刑場或者指定的羈押場所執行。指揮執行的法官要指認罪犯,問他有沒有遺言或者遺書,然後交給執行人執行。執行前,發現可能有錯誤的,應當中止執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死刑的執行應該宣布,而不是公開。死刑執行完畢後,現場書記員應當制作筆錄。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死刑執行情況報告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執行完畢後,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罪犯的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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