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第十二條從事通用航空飛行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飛行前向當地飛行管制部門申請飛行計劃,按照審批權限經批準後方可實施。
第十三條飛行計劃申請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飛行單位;
(2)任務的性質;
(三)機長(駕駛員)的姓名、代碼(呼號)和空勤人員數量;
(四)航空器的類型和數量;
(5)二次雷達應答機的通信方式和代碼;
(六)起飛、降落機場和備降機場;
(七)預計飛行開始和結束時間;
(八)飛行氣象條件;
(九)航路、飛行高度和飛行範圍;
(十)其他特殊安全需要。
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商業飛行活動管理辦法
第五條取得無人駕駛航空器經營許可,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壹)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體應當是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應當是中國公民;(二)企業至少擁有壹架無人駕駛航空器,並以企業名義在中國民用航空局“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實名登記信息系統”中完成實名登記;(三)具有行業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認可的培訓能力(本款僅適用於培訓經營活動);(4)投保地面無人駕駛航空器第三者責任險。
第六條申請無人駕駛航空器經營許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受理: (壹)申請人提供虛假材料被駁回,壹年內再次申請的;(二)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營業執照後被吊銷,三年內再次申請的;(三)因嚴重失信被列入民航行業信用管理“黑名單”的企業;(四)法律、法規規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申請人應當通過“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經營許可管理系統”在線申請無人駕駛航空器經營許可。申請人應在網上填寫以下信息,並保證申請材料和信息真實、合法、有效: (壹)企業法人基本信息;(二)無人駕駛航空器的實名登記號碼;(3)無人機駕駛員培訓機構認證編號(本款僅適用於培訓經營活動);(4)承諾投保地面第三者責任險;(5)企業擬開展的無人機作業項目。
第八條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自申請人網上提交申請材料成功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準予許可的,申請人可以在線獲取電子營業執照;如果不予許可,申請人可以在網上查詢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