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進出口化妝品經營者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在檢驗前90個工作日向國家檢驗檢疫局指定的檢驗機構提交標簽審查申請。
第十條申請進出口化妝品標簽(以下簡稱化妝品標簽)審查時,應當提供下列材料(壹式三份):
(壹)化妝品標簽審查申請書;
(二)化妝品功效及相關證明材料和檢驗方法;
(3)產品配方;
(四)生產企業的產品質量標準;
(五)該產品允許在生產國(地區)生產和銷售的證明文件;
(6)化妝品標簽樣本6套。提供樣品有困難的,可提供有效照片;
(七)申請出口化妝品標簽審查的,應當提供進口國(地區)對化妝品標簽的相關規定;
(八)其他必要的相關材料。
第十壹條申請化妝品標簽審查時,應當提供相應的、具有代表性的樣品,數量應當符合標簽審查的要求。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壹並提出化妝品標簽審核申請,但每種標簽必須提交6套樣品:
(壹)成分和工藝相同,但規格不同;
(二)成分和工藝相同,包裝形式不同的;
(三)成分、工藝、規格和包裝形式相同,但外觀不同。
第十三條化妝品標簽審核內容包括:
(壹)標簽標註的化妝品衛生質量狀況和功能成分是否真實、準確;
(二)標簽的格式、版式、文字說明、圖形和符號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三)進口化妝品是否使用正確的中文標簽;
(四)標簽是否符合進口國的要求。
第十四條進口化妝品標簽應當按照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進行審核;出口化妝品標簽應當按照進口國的法律、法規和標準進行審核。
第十五條經審查符合要求的化妝品標簽,由國家檢驗檢疫局簽發《進出口化妝品標簽審查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