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微信聊天可以作為法律證據嗎?
《民事訴訟法》明確了電子數據是證據的法定類型,《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進壹步明確,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的網絡聊天記錄、博客、微博、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方式在電子媒介中形成或者存儲的信息。
微信平臺上的信息以電子數據形式存在,屬於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範圍。
微信聊天記錄能否成為證據需要滿足兩個前提條件:
第壹,可以證明微信用戶是雙方。
二是微信聊天記錄的完整性。
符合上述條件的微信聊天記錄可以作為證據。
微信內容可以作為法律依據。微信內容是電子數據的壹種形式,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方式在電子媒介中形成或存儲的信息。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證據包括:
(a)各方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第二,受賄的證據有哪些?
受賄的時間、地點、數額、行賄人的情況、為什麽、出於什麽目的等受賄證據,是證明上述事實存在的證據,包括:
1,物證,如受賄款物數額的認定及清單;
2、書證、行賄賬本等。;
3.證人證詞;
4.當事人陳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6.鑒定意見;
7、勘驗、檢查、鑒定、調查等記錄;
8.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錄音、錄像、手機通話記錄、短信、微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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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聚眾賭博或者以營利為目的進行賭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國(境)外參與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七十條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或者參與賭博數額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六條有本法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所列行為,經教育不改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采取強制教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