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政治權利和自由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權利和自由,包括兩個方面:壹是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第二,政治自由包括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廣義的人身自由權包括公民的人格尊嚴和住宅不受侵犯,與人身自由密切相關的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社會經濟權是指公民在經濟生活和物質利益方面享有的權利,是公民實現其他權利的前提和物質基礎。主要包括:壹是產權;第二,繼承權;第三,工作權;第四,休息權;第五,物質幫助權;第六,退休人員的生活保障權。憲法規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國家采取各種措施發展各項教育事業。這裏所謂的特定人群,是指包括婦女、母親、兒童、老人、退休人員、烈士家屬、華僑、歸僑及其親屬在內的人群。他們的權利包括:第壹,婦女、婚姻、家庭、母親、兒童和老人受國家保護;第二,保護退休人員和烈士家屬的權利;第三,保護海外華僑、歸僑和僑眷的合法權益。憲法規定,公民有權對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提出批評和建議;對其違法失職行為有權向國家機關申訴、控告或舉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從事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健康、幹擾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支配。
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經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