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設立中的公司是壹種特殊的臨時組織形式,必須經過幾個連續的步驟,然後進行登記,才能最終取得法人資格。根據我國《公司法》的相關原則,設立中的公司在內部關系上,出資人的出資和因壹定的法律行為為設立中的公司取得的財產屬於設立中的公司,設立中的公司在對外關系上具有有限的權利能力。設立中公司的權利由公司章程確定或者由發起人簽署協議,在公司設立範圍內行使。而且從實際情況來看,設立的公司接受了股東的出資,擁有自己獨立的財產,享有投資形成的財產權。籌建中的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從事設立公司的活動。在設立過程中,是在壹定範圍內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和責任的主體,具有有限的法律人格。更名不同於合同變更。實際上,壹個公司的簽約主體和權利義務並沒有發生變化,而合同變更是壹種主體不變而權利義務發生變化的現象,屬於合同內容的變更。如標的物的數量或質量、規格、金額或履行時間、履行地點、履行方式等合同內容的壹項或多項發生變化。合同有效成立後,其主體和內容可能因某壹法律事實而發生變化。合同內容的變更可以表現為合同標的的數量或質量、規格、價款金額或計算方法、履行時間、履行地點、履行方式等壹項或多項合同內容的變更。合同的變更是對合同內容的部分變更,是對合同的非根本性變更。在非根本性變更的情況下,變更後的合同關系與原合同關系性質不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 *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的,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二條* *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不得因名稱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承包人的變更而不履行合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