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貧困戶範圍為:農村老年人、殘疾人和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且同時具有勞動能力;沒有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扶養、撫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能力履行義務的,應當依法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範圍。這些群體仍然受到政策的支持和保護。
貧困戶的標準條件如下:
1,絕對貧困人口(年人均純收入小於627元),相對貧困人口(年人均純收入628-865元),低收入人口(年人均純收入866-1205元),壹般收入和高收入(年人均純收入大於1205元);
2、家庭住房困難,還住危房,沒有錢改造房屋;
3.因為窮,家裏沒人參加新農保,沒有醫療保障;
4.家庭成員因貧困不能上學接受義務教育,或因貧困不得不輟學,或因學習教育加重家庭負擔。
綜上,2023年後,貧困戶中的貧困戶仍可享受扶貧政策。
法律依據:
《貧困人口認定辦法》第四條
同時,將符合下列條件的老年人、殘疾人和未成年人依法納入貧困人口救助供養範圍:
(壹)無勞動能力;
(2)無生活來源;
(三)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法履行義務的。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視為本辦法所稱的無行為能力:
60歲以上的老年人;
(二)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
(三)壹、二、三級殘疾的智力、精神殘疾人,壹、二級殘疾的肢體殘疾人,壹級殘疾的視力殘疾人;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收入低於當地低保標準,且財產符合當地特困人員財產狀況規定的,認定為本辦法所稱的“無生活來源”。
前款所稱收入包括工資性收入、經營性凈收入、財產性凈收入和轉移性凈收入。不包括中央確定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養老金、基本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優撫養老金和高齡津貼。
第七條特困人員財產狀況的認定標準,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制定,報同級地方人民政府批準。
第八條法定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視為無能力履行本辦法規定的義務:
(壹)特困人員;
(二)60周歲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
(三)7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於當地上壹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財產符合當地低收入家庭財產狀況的規定;
(四)收入低於當地上壹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財產符合當地低收入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重度殘疾人和智力、精神殘疾三級殘疾人;
(五)無民事行為能力、被宣告失蹤或者正在服刑的人員,其財產符合當地低收入家庭財產狀況的規定;
(六)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符合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條件和無事實撫養孤兒、兒童認定條件的未成年人,選擇申請納入無事實撫養孤兒、兒童基本生活保障範圍的,不再認定為特困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