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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立法目的

1.為了維護公共秩序,保障公眾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規範和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職責,制定本法。

2.條款的解釋:

立法目的又稱立法目的。根據該條規定,制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目的包括兩個方面:壹是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眾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二是規範和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職責。

3.“維護公共秩序,保障公眾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是黨和國家賦予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重要職責之壹,也是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重要任務之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以下簡稱《人民警察法》)第二條第1款規定:“人民警察的任務是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保護公共財產,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第六條規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履行‘預防、制止、偵破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治安、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的行為’、‘維護邊境地區治安’的職責。社會治安秩序是指維護社會公眾生活所必需的安全秩序,包括公共秩序和社會管理秩序。公共秩序又稱社會秩序,是指人們在道德、紀律和法律的規範下進行生產、工作、教學、科研和生活的秩序。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4.總的來說,“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是制定治安管理處罰法目的的基本方面。首先,在整個法律中,涉及到公安機關權力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益的關系,首先考慮的是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其次,規定“應當規範和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職責”,也是為了維護社會秩序和保障公眾安全,保障全體人民的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維護全體人民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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