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消費者保護法:
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
額外賠償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經營者明知是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嚴重健康損害的。
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壹條的規定向經營者要求賠償,並有權要求獲得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擴展數據:
根據消費者保護法:
第四十九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以及因曠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人生活輔助器具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五十條
經營者侵害消費者人格尊嚴、消費者人身自由或者依法應當保護的消費者個人信息權的,應當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第五十壹條
經營者有侮辱誹謗、搜身、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權益的行為,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第五十二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害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經營者以預付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返還預付款;並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和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
第五十四條
經有關行政部門依法認定為不合格的商品,消費者要求退貨的,經營者應當負責退貨。
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