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濫用短信的法律性質
濫用短信在法律上通常被視為言語攻擊,可能涉及侮辱、誹謗等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對於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公安機關有權予以處罰。
第二,立案的條件和程序
要對辱罵短信進行立案調查,通常需要滿足以下條件:壹是短信內容必須明確含有侮辱、誹謗等違法行為;其次,這些行為必須針對特定的個人或群體;最後,這些行為必須達到壹定的嚴重程度,比如對受害人造成精神損害或者社會影響。
程序上,受害人可以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並提供相關證據材料,如短信截圖、通訊記錄等。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後,將進行初步調查。認為需要立案的,依法啟動立案程序,向涉案人員調查取證。
三。法律後果和責任
經調查確認發送辱罵性短信構成違法的,公安機關將依法懲處涉案人員。處罰措施可以包括警告、罰款、行政拘留等。同時,受害人也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如賠償精神損失等。
另外,值得註意的是,網絡空間不是法外之地。在網上發布謾罵、誹謗等言論也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因此,在使用網絡時,要遵守法律法規,尊重他人權益,維護網絡空間的清朗和諧。
總而言之:
發辱罵短信能不能立案,要看內容、影響、違反法律法規。受害人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並提供相關證據,公安機關將依法查處。在網絡空間,我們也應該遵守法律法規,尊重他人的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42條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開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證人及其近親屬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46條規定: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除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以外,只有被告知的,才予以處理。被害人通過信息網絡告知人民法院第壹款規定的行為,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