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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問女性受害者時需要女警察在場嗎?

法律上沒有具體規定詢問女性犯罪嫌疑人是否需要女警察在場。壹般男女警察都可以問。

搜查壹個女人的身體需要壹個女警察。只有在訊問未成年女性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證人時,才要求女性工作人員在場。對於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訊問和審判時,應當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

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進行。

2、訊問時,調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

3.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時,首先應當詢問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要求其陳述犯罪的具體情節或者申辯無罪。

4.偵查人員訊問聾啞犯罪嫌疑人時,應當有熟悉聾啞手勢的人參加,並應當將這壹情況記錄清楚。

由此可見,女性犯罪嫌疑人壹般可以由男女民警同時訊問,但偵查人員不得少於兩人。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205條

訊問證人、被害人可以當場進行,也可以在證人、被害人所在的單位或者住處,或者在證人、被害人提出的地點進行。必要時,可以通知證人、被害人到公安機關作證。對證人和被害人的詢問應單獨進行。在現場詢問證人、被害人時,調查人員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到證人、被害人的單位、住處或者證人、被害人提出的地點詢問,應當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制作詢問通知書。詢問前,調查人員應當出示詢問通知書和工作證件。

第212條

為了確定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傷情或者生理狀況,可以對人進行檢查,提取指紋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樣本。被害人死亡的,應當通過被害人近親屬鑒定、生物檢材鑒定等方式確定被害人身份。犯罪嫌疑人拒絕檢查、提取、收集的,必要時,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偵查人員可以強制檢查、提取、收集。女性的身體檢查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或者醫生進行。檢查記錄應當由參加檢查的調查人員、檢查人員、被檢查人員和見證人簽名。被檢查人拒絕簽名的,調查人員應當在筆錄中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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