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分包必須滿足以下條件:(1)分包必須征得發包人同意;(2)分包只能是分包,即分包單位不得將其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3)分包必須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4)總承包單位可以將部分承包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分包單位,但不得將主體工程分包出去。
2.拆承包是指建設單位將本應由壹個承包商整體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幹部分,分別發包給不同承包商的行為。
在國際上,將壹個工程的不同部分發包給不同的施工(或設計)單位,由各個單位分別完成工程的不同部分,這也是壹種通行的做法,也叫“平行承包”,也叫“肢解承包”。
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規定,本條例所稱肢解發包,是指建設單位將應當由壹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幹部分發包給不同承包單位的行為。
擴展數據:
分包原則
(1)容易管理,不應該有太多的子標準。
(2)有利於投標競爭,分標不能太少。
(3)應該很容易為每項標準劃清責任。
(4)按整體單項或分區分標,避免按工序分標。
(5)將作業內容相近、技術實用的項目組合在壹個標段中,減少施工設備的重復采購和實際操作人員的數量。
(6)考慮招標人提供的條件對主體工程招標的影響。
(7)為發揮企業優勢,吸引優勢承包商投標,投標可按項目性質和專業進行劃分。以上招標原則相互制約,招標應以保證投資效益、按合理工期控制總進度、滿足質量標準為前提。
百度百科-分包
百度百科-拆解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