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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避招標違反了哪些法律?

法律分析:(1)責令限期改正。責令限期改正是實現行政處罰補救功能的具體手段,也是行政機關要求違法當事人糾正違法狀態的措施。其目的是要求違法當事人將違法狀態恢復到合法狀態。本條所稱責令限期改正,是指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要求有上述違法行為的項目單位在壹定期限內對其規避招標的行為進行改正,並對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進行招標,消除規避招標造成的不良影響或者後果。(2)罰款。罰款是指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法律規範,不履行法定義務的個人或組織所給予的經濟處罰,使該個人或組織承擔新的金錢支付義務。罰款必須是強制行為,處罰機關必須作出正式的書面決定,依法明確規定罰款數額和繳納期限,並按規定給予被罰款人申訴和起訴的權利。罰金與罰金不同:前者是刑罰中的壹種附加刑,只能由人民法院判處。根據該條規定,除限期改正外,行政監督部門還可以對有上述違法行為的項目單位處以項目合同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所謂罰款,是指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也可以根據情節輕重,決定是否對違法行為人進行罰款。壹般來說,可罰可不罰,相關行政監管部門享有自由裁量權。(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資金撥付。暫停項目執行或資金撥付的前提是項目必須全部或部分使用國有資金,且只能暫停國有資金,以督促項目單位糾正其違法行為。(4)懲罰。處罰包括行政處罰和紀律處罰。行政處罰的對象是項目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的種類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可以根據違法行為的情節輕重,作出不同的行政處罰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不招標、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規避招標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該項目合同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於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條招標代理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信息和資料,或者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單位罰款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壹至兩年內禁止代理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並予以公告,直至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第五十壹條招標人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歧視潛在投標人,強制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的,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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