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對民用爆炸物品的生產、銷售、購買、運輸和爆破作業實行許可制度。
未經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生產、銷售、購買、運輸民用爆炸物品或者從事爆破作業。
嚴禁轉讓、出借、轉借、抵押、贈送、藏匿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3.民用爆炸物品經營單位的安全管理要求是什麽?
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購買、運輸和爆破作業單位(以下簡稱民用爆炸物品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負責人,全面負責本單位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民用爆炸物品經營單位是治安保衛工作的重點單位,應當依法設置治安保衛機構或者治安保衛人員,設置技術防範設施,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丟失、被盜或者被搶。
民用爆炸物品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崗位安全責任制,制定安全防範措施和事故應急預案,設置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4、誰不能成為民用爆炸物品從業人員,民用爆炸物品從業人員應具備哪些條件?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不得從事生產、銷售、購買、運輸、爆破民用爆炸物品的活動。
民用爆炸物品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崗位技術培訓,從業人員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工作;對有資質要求的崗位,應提供具有相應資質的人員。
5.申請銷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業應具備哪些條件?
(壹)符合民用爆炸物品銷售企業規劃的要求;
(二)銷售場所和專用倉庫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和規範;
(三)有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員和倉庫管理人員;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責任制;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6.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者向哪個部門申請購買民用爆炸物品,購買前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者申請購買民用爆炸物品,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相關材料:
(壹)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二)爆破作業單位的《許可證》或其他合法使用證明;
(三)采購單位的名稱、地址和銀行賬戶;
(四)采購的品種、數量和用途。
7.民用爆炸物品買賣有什麽規定?
民用爆炸物品的買賣應當通過銀行賬戶進行,不得以現金或者實物進行交易。
銷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業應當將購買單位的許可證、銀行賬戶轉賬憑證和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保存2年備查。
銷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業應當自民用爆炸物品交易之日起3日內,將銷售的品種、數量和采購單位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人民政府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和縣級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購買民用爆炸物品的單位,應當自民用爆炸物品交易之日起3日內,將購買的品種和數量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