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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征用農民土地的相關政策

國家征用農民土地的相關政策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根據《土地管理法》相關規定,農用地土地補償費和村民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通過制定並公布該區域綜合地價確定。

農民需要註意的是,該區域的綜合地價不包括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和地上附著物(房屋、農場、小樹)的補償費用。也就是說,如果地面有房屋或小樹,需要單獨評估價值進行單獨補償,還要給失地農民支付相關保險。所以最終征地補償價格還是要根據被征地農民的具體情況來確定。

無論是生活在城市還是農村,新壹輪的經濟建設都需要基礎設施的升級。基礎設施的升級意味著土地的重新規劃,土地征收應運而生。征地政策的好壞將決定每個人的利益。所以對於土地征收,不僅要對土地規劃有很好的了解,還要了解相應的征收政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六條征用下列土地,由國務院批準:

(壹)永久基本農田;

(二)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三十五公頃以上的;

(三)其他土地七十公頃以上。

征用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征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事先辦理農用地轉用批準手續。其中,農用地轉用由國務院批準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單獨辦理征地審批;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征地審批範圍內農用地轉用的,應當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單獨辦理征地審批。超越征地審批權限的,應當按照本條第壹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征地審批。

第四十七條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告並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被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將征收範圍、土地現狀、征收用途、補償標準、安置方式、社會保障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鄉(鎮)、村、村民小組範圍內公告至少30日, 並聽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大多數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聽證,並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聽證情況對方案進行修改。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房地產權屬證明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並落實相關費用,確保足額到位,並與被征收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個人達成協議確有困難的,在申請征地時應當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申請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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