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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權的法律保護

我國自改革開放以來,為了適應不同時期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保護私有財產的法律逐步完善。1982頒布的憲法明確規定,“國家保護公民的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的合法的所有權”,“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對私人財產的繼承權”。1988年4月7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壹次會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第1條,補充了現行憲法第11條,增加了關於私營經濟的規定,規定國家保護私營經濟的合法權益。這在法律上正式確立了民營經濟的法律地位。同年6月25日,國務院發布《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私營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和《國務院關於征收私營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的規定》三部法規,將私營經濟的發展和管理納入法制化軌道。九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對憲法第11條作了重要修改,規定“法律規定範圍內的個體經濟、私營經濟和其他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進壹步確認了私營經濟的重要地位。

誠然,法律本身不能創造社會財富,但它可以有效地刺激和鼓勵人們創造社會財富。中國對私有財產的法律保護措施,也有利於維護和促進作為市場經濟重要組成部分的個體經濟的發展,有利於中國社會生產力和財富的提高。特別是我國在1988年頒布《私營企業暫行條例》後,許多符合條件的個體工商戶大步跨入私營企業行列,擴大了企業的經營規模和範圍。據統計,截止1990年末,註冊私營企業9.8萬戶,從業人員170.2萬人,平均174人,註冊資本45.2億元,平均9.7萬元。這些私營企業大多是由個體經濟發展而來的。以北京為例。1998年,1300多家私營企業由個體工商戶發展而來。1992之後,在鄧小平同誌南巡講話精神的鼓舞下,“下海”之風盛行,民營經濟迅速發展。許多地區還頒布了壹些促進私營和個體經濟發展的新規定,在實踐中加強了對個體經濟的切實保護。這些措施起到了很好的作用,標誌著我國關於民營經濟的政策和法律發展到了壹個新的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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