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 10 10月1,中華人民共和國宣告成立。新中國成立之初,根據革命和建設的需要,國家制定了壹系列單行刑法,如1950《關於禁止吸食鴉片和鴉片中毒的通令》、1951《關於危害國家貨幣罪的暫行規定》、1952《關於懲治反革命分子的規定》和《關於保守國家秘密的暫行規定》等。這些單行刑法在打擊反革命、腐敗、販毒、偽造國家貨幣、泄露國家機密等犯罪活動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在單行刑法頒布實施的同時,中國也開始起草刑法典。
1979年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成立法工委,接手並主持刑法典的起草工作,繼續進行三稿工作,其中第三稿為38稿,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草案)》提交五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審議,最終於1979年7月提交。至此,中國第壹部系統的刑法典正式誕生。
1997 3月1日至3月14日,八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在北京召開,審議通過刑法修正案草案是本次會議最重要的議程之壹。1997 3月14日,八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訂草案)》;同日,由國家主席令第83號公布,自1997 10 1起施行。至此,1997年修訂的壹部全新的、統壹的、比較完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正式誕生。這是新中國現行的刑法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條,死刑緩期執行的,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後減為無期徒刑;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二年期滿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犯罪故意,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後執行死刑;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期限重新計算,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節,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和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同時決定限制或者減輕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