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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法院是如何審判日本戰犯的?

日軍侵華期間,作為占領區的韓國和臺灣省有不少人被征召入伍,與日軍壹起對中國軍民犯下罪行。戰後,國民政府下令將這些人當作日本戰犯對待。1947年4月,臺灣戰犯李安被廣州軍事法庭判處死刑。李安原本是駐紮在廣東增城的日本駐軍的翻譯。在1944期間,平民陳光受重傷死亡。因勒索平民蔡森未遂,稱其為遊擊隊,並指使日軍殺害蔡。軍事法庭指控李安犯有勒索和謀殺罪。經法院審理,蔡森母親出庭作證。法院判處李安死刑,並於08年4月18日在廣州執行。

庭審中,有人質疑臺灣省戰犯和日軍的身份。5月1947,13日,廣州中山日報發表崔龍文的文章《論臺灣省犯人戰時不應犯戰爭罪》,指出:“臺灣省犯人是戰犯的說法實在不妥。因為敵人被稱為戰犯,臺灣省人民是我們的同胞,不是敵人。如果臺灣省人在戰時充當敵人的爪牙,依仗他們的力量危害人民,就應該視為漢奸,而不是戰犯,界限是分不開的。”日本士兵犯下的民事罪行也由軍事法庭審判。1946年8月,廣州法院審理了日軍上尉副官川久保·龜井及其手下6名士兵壹案。1944年9月從梧州撤至廣州期間,陳國星、吳東明、賀誌強三名中華兒女在開平被綁架,被迫充當夥夫。日本投降後,日軍於9月16日開到集中營。川久保和其他人把三個孩子藏在車裏。途中因車禍糾紛,中國警察出面解決時,發現藏在車上木箱裏的中國小孩,他們將把7名日本士兵和小孩壹起繩之以法。10 6月5438+05日,廣州軍事法庭審理此案,日軍辯稱三個孩子不是被拐賣,而是受委托在梧州帶回廣州。軍隊裏沒有強迫勞動。65438年2月5日,法院宣判,川久保等三人以強迫人民服苦役罪,各被判處三年有期徒刑,其他三人無罪釋放。

據國民政府主席廣州興元軍事法庭審判記錄統計,廣州法院共審判判刑日本戰犯166人,其中死刑51人,無期徒刑16人,有期徒刑44人,無罪釋放5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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