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二條合同的定義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和監護等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
協議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實體為了開展某項活動,經過協商達成的協議。協議在法律上是合同的同義詞。合同是當事人或雙方之間建立、變更或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
合同,又稱契約或協議,是平等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合同作為民事法律行為,是當事人合意的產物,是兩個以上意思表示的協議。只有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合法,合同才能對國家具有法律約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對國家具有法律約束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五條: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條: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婚姻、收養和監護等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
合同或協議壹般只是名稱和稱謂不同。只要不違反法律和道德習慣,當事人可以任意約定合同或協議的名稱、內容和形式有效。
擴展數據:
最早的時候,契約被稱為“書契”。《周易》記載:“上古以結治人,後人以書換之。”“書”是字,“契”是把字刻在木板上。這種木板分兩部分,叫左契和右契,作為證據。“房契”是壹份合同。
周代對契約有各種稱謂:“質庸”,長約叫“質”,買牛馬時用,短約叫“庸”,買兵器、稀有之物時用;“符別”,“符”指文字形成的約束力,“別”分為兩半,各持壹半;“分支”將契約分為兩個分支。?
“契約”是同書契約,是“契約”壹詞的本義。今天簽訂的各種合同都是紙面上的,但在古代都是實物。由此看來,古代和現代意義上的契約已經不可同日而語。
“合同”壹詞的由來,從字面上可以解釋為:將各方意見“組合”起來進行協商,如果達成壹致,則均表示同意,從而形成“合同”,合同可以口頭出現,也可以書面出現。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