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時,農業部和市財政將根據災情和受災面積,對農民、農業專業合作社和農業企業給予適當的救災資金。根據各區縣政府的救災申請,市農委、市財政局根據各區縣遭受經濟損失的輕重,提出救災資金分配方案,及時撥付救災資金。各區縣救災資金的分配,由各區縣農委、財政局根據種植業、養殖業的受災程度制定。
法律依據:《中央政府農業生產救災和特大防汛抗旱補助管理辦法》。
第二條救災資金是中央財政預算安排的專項補助資金,用於支持應對農業災害的農業生產救災,特別是應對水旱災害的防汛抗旱和應對突發地質災害後的地質災害救災。其中:農業生產救災支出用於防災、治災和災後救助;特大防汛抗旱支出用於防汛搶險、修復水毀水利設施和抗旱;地質災害救災支出用於已經發生的特大地質災害的緊急救災,不包括災前防治支出。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農業災害,是指對農業、畜牧業、漁業生產構成嚴重威脅、危害並造成重大損失的農業自然災害和農業生物災害。其中,農業自然災害主要有幹旱、洪澇、高溫、低溫凍害、雪災、地震、滑坡、泥石流、風雹、臺風、風暴潮、寒潮、海冰、草原火災等。農業生物災害主要有農作物病、蟲、雜草、鼠害和植物疫情、草原鼠害、病害、蟲害、毒草、赤潮等。具體災害的種類和範圍可由農業部商財政部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