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是法律關系的要素之壹。法律關系客體與權利客體既有區別又有聯系。權利客體是權利可以行使的客體,它說明了享有權利的主體可以用什麽方式對外部客體做什麽或不做什麽。這種對象總是隨著權利本身而存在和消失。
沒有權利,就沒有權利的對象。從單個權利的角度來看,其客體不可能完全等同於法律關系的客體。但是,壹旦權利的行使與特定義務的履行相關,權利的客體就不僅是權利的客體,也是義務的客體。權利客體成為法律關系的客體。比如,財產是所有權的客體,在買賣法律關系中,是法律關系的客體。
明確關系:
1.客體:受法律關系主體支配的、生產生活所需要的客觀實體。
可以是自然的東西,也可以是產品;它可以是活的動物,也可以是不活動的動物。“物”作為法律關系的客體,與物理意義上的“物”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它不僅具有物理屬性,還具有法律屬性。
2.行為:在很多法律關系中,主體的權利義務指向行為。
作為法律關系的客體,行為是特定的,即義務人為滿足債權人的利益而完成的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也稱為積極行為和消極行為。
3.智力成就:人通過壹定的物體(如書、磚、紙、片、盤)或大腦記錄下來並流傳下來的思維成就。
智力成果不同於有形的事物,其價值和效益在於事物所承載的信息、知識、技術、標誌(符號)等精神文化。它們也不同於人的主觀精神活動本身,而是精神活動的物化和固定化。智力成果屬於無形財富。
4.個人興趣:人體是由各種生理器官組成的生理整體(有機體)。它既是人類的物質形態,也是人類精神利益的體現。
在現代社會,隨著現代科技和醫學的發展,個人利益不僅是作為法律關系主體的人的載體,也是壹定範圍內法律關系的客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