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巴塞爾委員會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區別

巴塞爾委員會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區別

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簡稱巴塞爾委員會,由美國、英國、法國、德國、意大利、日本、荷蘭、加拿大、比利時和瑞典的中央銀行於1974年底成立。作為國際清算銀行的正式機構,由各國央行官員和銀行監管當局代表,總部設在瑞士巴塞爾。它每年定期召開四次會議,擁有近30個技術機構來實施年會制定的目標或計劃。巴塞爾委員會本身不具備法律跨國監管的權力,其結論或監管標準和指導原則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僅供參考。但由於該委員會成員來自世界主要發達國家,影響力較大,壹般預計各國會通過立法規定或其他措施,結合本國實際情況逐步實施其監管標準和指導原則,或在實踐中處理相關建議。在“對外資銀行業務的不可避免監管”和“適度監管”的原則下,消除世界各國監管範圍的差異是巴塞爾委員會追求的目標。巴塞爾委員會制定了壹些協議、監管標準和指導原則,如《國際銀行統壹資本計量和資本標準協議》和《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這些協議、監管標準和指導原則統稱為巴塞爾協議。這些協議的實質是改善和補充單壹國家的商業銀行監管體系。降低銀行倒閉的風險和成本是國際商業銀行聯合監管的最重要形式。這些文件的制定和推廣對穩定國際金融秩序起到了積極作用。

2004年6月,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公布了新資本協議的框架。調查顯示,非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成員的88個國家(或地區),包括非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成員的非洲、亞洲、加勒比海、拉丁美洲、中東和歐洲國家(或地區),都準備實施新資本協議,大多數國家也制定了在2009年前實施新資本協議的計劃。

從1979開始,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主導了國際銀行監管者會議,這是壹個每兩年舉行壹次的多邊銀行監管論壇,旨在促進各國(地區)銀行監管當局之間的交流與合作。

新版(2006)《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全文編輯本段回目錄

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

(巴塞爾核心原則)

1.該文件是對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以下簡稱1委員會[1])於1年9月頒布的《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的修訂。此後,核心原則2的評價方法[2]陸續出臺。為了滿足良好監管實踐的基本要求,許多國家將核心原則作為評估其監管體系質量和確定未來工作要求的基準。實踐證明,各國對核心原則遵守情況的自我評估是有效的,這有助於各國發現其監管制度和執行中存在的問題,並確定解決這些問題的工作重點。修訂後的巴塞爾核心原則再次強調了自我評估的重要性。近年來,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在金融部門評估計劃中壹直使用核心原則來評估各國的銀行監管制度和實踐。但自1997以來,銀行監管體系發生了重大變化,各國通過實施核心原則積累了豐富的經驗。由於監督制度和執行中出現了許多新問題,人們的認識也不斷加深,委員會也相應地出臺了許多文件。基於上述情況,有必要對核心原則和評價方法進行修訂。

2.在修訂核心原則和評價方法時,委員會努力確保1997核心原則總體框架的連續性和可比性。實踐證明,1997核心原則框架運行良好。因此,委員會不考慮對核心原則進行廣泛修訂,而是側重於壹些需要修訂的方面,以便與時俱進。修訂工作不會以任何方式提高先前工作的有效性。

3.修訂工作的另壹個目的是盡可能改進核心原則和安全性。

  • 上一篇:美國人的名和姓壹定要有含義嗎?
  • 下一篇:民國法院是如何審判日本戰犯的?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