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6月,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公布了新資本協議的框架。調查顯示,非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成員的88個國家(或地區),包括非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成員的非洲、亞洲、加勒比海、拉丁美洲、中東和歐洲國家(或地區),都準備實施新資本協議,大多數國家也制定了在2009年前實施新資本協議的計劃。
從1979開始,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主導了國際銀行監管者會議,這是壹個每兩年舉行壹次的多邊銀行監管論壇,旨在促進各國(地區)銀行監管當局之間的交流與合作。
新版(2006)《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全文編輯本段回目錄
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
(巴塞爾核心原則)
序
1.該文件是對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以下簡稱1委員會[1])於1年9月頒布的《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的修訂。此後,核心原則2的評價方法[2]陸續出臺。為了滿足良好監管實踐的基本要求,許多國家將核心原則作為評估其監管體系質量和確定未來工作要求的基準。實踐證明,各國對核心原則遵守情況的自我評估是有效的,這有助於各國發現其監管制度和執行中存在的問題,並確定解決這些問題的工作重點。修訂後的巴塞爾核心原則再次強調了自我評估的重要性。近年來,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在金融部門評估計劃中壹直使用核心原則來評估各國的銀行監管制度和實踐。但自1997以來,銀行監管體系發生了重大變化,各國通過實施核心原則積累了豐富的經驗。由於監督制度和執行中出現了許多新問題,人們的認識也不斷加深,委員會也相應地出臺了許多文件。基於上述情況,有必要對核心原則和評價方法進行修訂。
2.在修訂核心原則和評價方法時,委員會努力確保1997核心原則總體框架的連續性和可比性。實踐證明,1997核心原則框架運行良好。因此,委員會不考慮對核心原則進行廣泛修訂,而是側重於壹些需要修訂的方面,以便與時俱進。修訂工作不會以任何方式提高先前工作的有效性。
3.修訂工作的另壹個目的是盡可能改進核心原則和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