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
第三,應用與轉移的實施
18.人民法院受理執行案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執行或移送執行的法律文書已經生效;
(2)申請執行人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人或其繼承人或權利人;
(三)申請執行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
(四)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含有給付內容,執行標的和被執行人明確;
(五)債務人未在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期限內履行義務;
(6)屬於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管轄的。
人民法院應當在七日內提出符合上述條件的申請;不符合上述條件之壹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
20.申請強制執行,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1)申請執行。申請執行書應當載明申請執行的原因、事項、執行對象以及申請執行人所知道的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
申請執行人書寫申請執行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人民法院的接待人員應當將口頭申請制作筆錄,由申請執行人簽名或者蓋章。
外國當事人申請執行的,應當提交中文執行申請書。當事人所在國與中國締結的司法互助條約有特別規定的,按照條約的規定辦理。
(2)生效法律文書復印件。
(三)申請執行人的身份證明。公民個人申請的,應當出示居民身份證;法人申請的,應當提交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其他組織申請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和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
(四)權利繼承人或者受讓人申請強制執行的,應當提交權利繼承或者受讓人的證明文件。
(五)其他應當提交的文件或者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