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為制止不法侵害而采取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動,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近年來,在司法理論和實踐中,對其成立條件、防衛過當和無限防衛權存在諸多爭論。在本文中,我將著重闡述我對正當防衛的不同理解和認識。如有不當之處,請指正。& ltbr & gt1979刑法(以下簡稱舊刑法)是在進入新的歷史時期後,在人心規律、人心規律的歷史背景下頒布的。應該說,在當時的社會歷史條件下,它還是壹部值得稱道的1刑法,但其指導思想和目標使其具有輕、壯烈、節約的特點,體現在正當防衛的立法上。對正當防衛的要求過於苛刻,其最直接的後果就是打擊犯罪不力,公民的自我保護得不到保障。甚至在很長壹段時間裏,出現了眾目睽睽之下犯罪行為無人敢管的不正常現象。好在我們的立法者也及時意識到了這個問題的嚴重性,終於在18年之後對正當防衛進行了重大修改,讓人民再次拿起了反擊之劍!& ltbr & gt毋庸諱言,新刑法在懲罰犯罪、保護公民合法權利和維護正常社會秩序的要求下,對正當防衛進行了重新界定,擴大了正當防衛的適用範圍,放寬了正當防衛的限度,在鼓勵公民與犯罪分子作鬥爭方面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近年來,司法理論和司法實踐中出現了新的分歧和問題。1,自衛的對象。即保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自己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權利。這似乎沒什麽爭議,但我覺得我們忽略了壹點,就是所謂的“其他權利”。那麽這個“其他權利”是什麽意思或者說哪些人身權、財產權不能涉及?眾所周知,法律確立的權利主要是人身權、財產權和政治民主權。那麽,為什麽這裏沒有明確界定政治權利和民主權利呢?縱觀刑法及相關法律規定,沒有將其排除在正當防衛之外的痕跡。筆者認為,這不是立法者的疏忽,而是基於更深層次的考慮。例如,目前基層的民主選舉制度還很不完善。在實際操作中,侵權行為主要與政府的公務行為有關,大多體現為程序上的違法,並未對公民造成實質性的傷害。另壹方面,即使發生了選民破壞選舉的沖突,也應作為人民內部矛盾來處理。如果確實有壹些不法分子出於某種原因借機煽動群眾,造成嚴重後果,可以由公安、司法機關追究責任,不能與刑法意義上的正當防衛對抗,否則可能造成更嚴重的政治後果。但另壹方面,也沒有明確否定。我認為這是壹種默許,允許政府對某種程度上可能產生嚴重後果的違法違規行為采取緊急措施。所以我的理解是,能否對非法侵犯政治民主權利的行為行使自衛權,取決於基層的民主法治化進程,受制於我們的法制工作。br & gt隨著社會形勢的發展,人們逐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