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描述
2011 65438+2月29日,唐某醉酒駕駛汽車,將同方向行走的趙某撞傷。交警部門認定唐負事故全責。唐因危險駕駛罪被法院判處拘役三個月。趙某被鑒定為十級傷殘,起訴要求唐某賠償傷殘。
餐館司機懇求道。
唐辯稱已被追究刑事責任,傷殘賠償不屬於物質損失,不應賠償。
法院認為
司機肇事被判刑,受害人的傷殘賠償應該賠償。
法院判決
法院判決唐某賠償趙某傷殘賠償金。
個案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了機動車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賠償範圍。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殘疾,必然導致受害人勞動能力的損害或者喪失,仍屬於物質損失賠償範圍。判決唐賠償傷殘賠償金符合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第三人因醉酒等行為遭受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保險公司在賠償範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也就是說,雖然司機是醉酒駕駛車輛,發生了交通事故,但基於對受害人權益的保護,保險公司應當在強制保險的責任限額內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保險公司在對受害人進行賠償後,有權向侵權人即肇事者主張追償權,司機的刑事責任仍然難逃。
以上是我收集的相關資料,希望對妳有所幫助。壹般來說,醉酒駕駛、駕駛敵意車、在公共道路上飆車、嚴重超速都屬於危險駕駛的範疇。在此奉勸大家不要危險駕駛,這樣真的是害人害己。如果妳對此還有困惑,或者有任何相關的法律問題需要解答,歡迎進壹步咨詢。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