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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罰尚未銷售的假冒偽劣煙草制品?

法律分析:尚未銷售偽劣煙草制品,貨值金額分別達到十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依照刑法第壹百四十條規定的量刑檔次定罪處罰。

法律依據:《辦理假冒偽劣煙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座談會紀要》第壹條

(壹)生產尚未銷售或者銷售未完全完成的偽劣煙草制品罪的定罪量刑根據刑法第壹百四十條的規定,生產、銷售偽劣煙草制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銷售金額是指生產者、銷售者銷售偽劣煙草制品後所獲得和應得的全部違法所得。尚未銷售偽劣煙草制品,貨值金額達到刑法第壹百四十條規定的銷售金額的三倍(十五萬元)以上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未遂)定罪處罰。以非法生產、銷售的偽劣產品的標示價格計算貨值;沒有標明價格的,按照同類合格產品的中間市場價格計算。難以確定物品價值的,應當按照國家計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4月22日聯合發布的《扣押、追繳、沒收物品鑒定管理辦法》的規定,委托指定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1997。尚未銷售偽劣煙草制品,貨值金額分別達到十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二百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壹百四十條規定的量刑檔次定罪處罰。銷售偽劣煙草制品數額不滿五萬元,但與未銷售的偽劣煙草制品合計價值達到十五萬元以上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未遂)定罪處罰。生產的假冒偽劣煙草制品尚未售出,無法計算貨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未遂)定罪處罰:

1.生產假冒偽劣卷煙的煙絲數量在1000公斤以上的;

2.用於生產假冒偽劣卷煙的煙葉數量超過65438±0500公斤。

(二)關於非法生產、組裝、銷售煙草專用機械的定罪處罰問題。

非法生產、組裝、銷售煙草專用機械的,依照刑法第壹百四十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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