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負責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辦理手續;逾期不辦理手續,擅自開工建設的,責令停止建設,可以處65438+萬元罰款:
(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未報批的;
(二)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或者生產工藝發生重大變化,未重新提交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的;
(三)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自批準之日起滿五年未向原審批機關重新審查的。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環境影響登記表未經原審批機關批準或者重新審批而開工建設的,由負責審批該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恢復原狀,可以並處65438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試生產建設項目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試運行的,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試生產,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項目投入試生產超過3個月,建設單位未申請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的,由批準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辦理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手續;逾期未完成的,責令停止試生產,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項目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沒有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並處654.38萬元以上的罰款。
從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單位,在環境影響評價中弄虛作假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吊銷其資質證書,並處3倍以上1倍以下的罰款。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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