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林權證”的作用是證明土地所有權,解決糾紛,從法律上保護當事人的權益。法律通過向林地使用者發放證書,明確其權利歸屬,並利用其合法開展相應的社會經濟活動。
2.林權證是確認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法律憑證,也是確認農村林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律憑證。它是林權流轉時明晰產權歸屬的重要法律依據。
3.《林權證》由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統壹式樣、印制和編號,並加蓋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監制章。登記發證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代替縣級人民政府進行。
林權證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林業主管部門依照森林法或者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有關規定,對國家所有或者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個人所有的林木和個人使用的林地,確認所有權或者使用權,並登記發證的憑證。具有以下六大功能:1,保護林權權利人合法權益;
2、調處林權糾紛的主要依據;
3.征用、流轉林地的必備條件;
4.申請采伐林木的要求;
5.明確產權基礎;
6、資產評估、作價入股、抵押證明。
法律依據:
《森林法》第十五條
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由不動產登記機構統壹登記備案,頒發證書。國務院確定的國家重點林區(以下簡稱重點林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登記。
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應當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森林、林木、林地,不得非法改變林地用途或者毀壞森林、林木、林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