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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打人的行為是什麽?

故意打人是故意傷害罪。

故意打人,如果要對對方身體造成傷害,就涉嫌故意傷害。欲剝奪對方生命權,故意駕車沖撞對方的,以故意殺人罪論處。

故意駕車撞人的判定標準如下:

1,故意殺人罪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合法生命是指能夠獨立呼吸和代謝的有生命的有機體;

2.必須存在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可以由作為和不作為構成。不作為犯殺人罪只能由負有防止他人死亡的特定義務的人構成;

3.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必須是違法的,也就是違反了國家的法律。執行死刑和正當防衛不構成故意殺人。在被害人同意的情況下剝奪其生命的行為也構成故意殺人罪。所謂的安樂死,還是應該以故意殺人論處。

開車撞人後的處理方法如下:

1.發生輕微交通事故,雙方對事故責任無異議的,可以自行協商賠償,並將車輛撤離事故現場;

2.發生交通事故後,如果出現致人死亡或受傷的情況,就要報警。警察到達現場後,會對現場進行封閉,對事故現場進行勘查,並追究事故責任;

3.當事人對事故賠償有爭議的,可以向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調解或者提起訴訟解決。

綜上,故意打人,造成對方生命威脅和身體傷害,將構成故意傷害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四條

故意犯罪是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對社會產生危害後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後果發生,從而構成犯罪。

故意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負刑事責任的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起訴,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依照前三款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依法開展專項糾正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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