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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鄉鎮集體和個體煤礦礦長安全資格考試實施暫行規定

第壹條為提高我省鄉鎮集體和個體煤礦礦長的安全技術素質和生產管理水平,促進鄉鎮集體和個體煤礦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我省所有鄉鎮集體和個體煤礦。第三條擔任鄉鎮集體或個體煤礦礦長,必須經過勞動、煤炭、系統企業主管部門的理論考試和實踐考試,取得礦長安全資格證書。第四條鄉鎮集體和個體煤礦礦長取得《礦長安全資格證》的基本條件:

1.有合法的采礦手續;

二、能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規、法令和上級頒發的規章制度,嚴格執行安全管理制度,確保礦井安全生產;

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學歷,受過煤礦專業培訓,從事煤礦工作三年以上,身體健康,能經常深入采掘現場;

四、具有礦山安全技術和礦山安全法律法規的基本知識。第五條鄉鎮集體和個體煤礦礦長安全資格審查,由辦礦單位先填寫《鄉鎮集體和個體煤礦礦長安全資格審查表》,向縣(市)煤炭及系統企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初審合格後,報市、地、州煤炭及系統企業主管部門審查。第六條對初步考核合格的鄉鎮集體和個體煤礦礦長應進行培訓。培訓工作由市、地、州企業主管部門負責。第七條培訓內容分為兩部分:安全法規部分,以原省勞動人事廳編寫的《礦山法規與知識匯編》為基礎;安全技術基礎知識以原勞動人事部礦務局出版的《鄉鎮煤礦安全知識問答》和《鄉鎮煤礦安全規程》為基礎。第八條培訓結束後,由市、地、州勞動部門會同煤炭、系統企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理論考試和實踐考核。第九條理論考試以省勞動廳擬定的《礦長資格考試和培訓考試復習大綱》為命題依據;實操考核根據平時工作表現進行。第十條從事礦山工作十年以上、礦山安全生產經驗豐富、文化程度較低的人員可以進行口試;具有中專以上采礦專業學歷者可免試。第十壹條市、地、州勞動部門應將考生的考試表格、理論考試試卷和實踐考試成績存檔。第十二條市、地、州勞動部門會同煤炭工業和系統企業主管部門共同審查,對審查合格的,發給由省勞動部門統壹印制的《礦長安全資格證》。第十三條對未取得《礦長安全資格證》而違反安全法律法規的,由企業系統主管部門進行違法登記和教育;對因違章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屢教不改的,由發證部門吊銷其礦長安全資格證書;情節嚴重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四條取得礦長安全資格證書的人員,由市、地、州勞動部門會同煤炭工業和系統企業主管部門每兩年復審壹次。復習包括理論考試和實踐考試。復試合格者,在礦長安全資格證書復試欄加蓋復試印章;復試不合格者允許補考,補考不合格者吊銷其礦長安全資格證。第十五條持有《礦長安全資格證》的礦長到省內同級其他煤礦企業任職,該證有效期內有效。第十六條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任用無礦長安全資格證的人員擔任礦長。否則,追究被任命單位領導的責任。第十七條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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