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法實施以來,對規範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起到了很好的作用。行政處罰法是為了規範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制定的法律。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通過減少其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予以處罰的行為。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法律對違法行為已經規定了行政處罰,行政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範圍內作出規定。法律沒有規定對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行政法規可以為實施法律補充行政處罰。擬增加行政處罰的,應當通過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廣泛聽取意見,並向制定機關書面說明。行政法規報送備案時,應當說明補充的行政處罰。
2021新行政處罰法修改了哪些內容?
(1)明確了“行政處罰”的概念,為今後在行政執法、行政訴訟等諸多案件中如何區分行政處罰與其他行政行為提供了法律支持。
新法明確,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依法通過減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進行處罰的行為。”
(2)增加了三種新的行政處罰。
1.通報批評,這種處罰與“警告”的區別在於是否公開,對行政相對人的違法行為給予通報批評,具有壹定的公開性;
2.降低資質等級。比如駕照被扣證等等,通過降低行為資格,實質性限制行政相對人的行為;
3.限制生產經營活動和就業。它是限制或禁止行政相對人在壹定的區域和時間內從事壹定的活動。比如“終身禁駕”等等。
(3)賦予“鄉鎮街道辦”行政處罰權,在壹定程度上解決了鄉鎮街道辦“看得見、管不著”的現狀,為最基層政府機關的行政執法提供了法律依據。
法律依據:
行政處罰法
第六十三條本法第四十六條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的規定,由國務院制定。
第六十四條本法自65438年6月+0996 65438+10月1日起施行。
本法公布前制定的法規、規章與本法不壹致的,應當自公布之日起依照本法的規定進行修訂,並在1997 65438+2 31前完成修訂。
本法自6月1996+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