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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用地管理辦法

臨時用地管理措施如下:

1,定義臨時用地的使用範圍,臨時用地是指建設項目、地質勘探等的臨時使用。,且使用後可恢復原狀,無需修建永久性建(構)築物;

2、臨時用地選址要求和使用期限,建設項目、地質勘探、臨時用地的使用應堅持“用多少,收回多少”,盡量不占或少占耕地;

3、規範臨時用地的審批,由縣(市)自然資源部門負責臨時用地的審批,其中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的,由市或市級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審批;

4、落實臨時用地恢復責任,臨時用地使用者應當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轉讓、出租或抵押臨時用地;

5.嚴格監管臨時用地,建立臨時用地信息系統。

建立定期抽查和定期通報制度,部和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對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的臨時用地使用和復墾情況進行定期抽查,對不符合用地要求、未完成復墾任務的予以公開通報。國家自然資源督察機構要加強對臨時用地政策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督促地方政府和部門落實審批和監管責任,整改和糾正違法使用臨時用地的突出問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條建設項目、地質勘探需要臨時使用土地的,應盡量不占或少占耕地。

臨時用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期限壹般不超過兩年;建設期較長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的臨時用地不得超過四年;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土地使用者應當在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壹年內完成土地復墾,使其能夠使用,占用耕地的應當恢復種植條件。第二十壹條搶險救災、疫情防控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優先使用土地。其中,屬於臨時用地的,使用後應當恢復原狀,並移交給恢復後的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屬於永久性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不遲於應急處置結束後六個月申請補辦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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