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如何認定裝修合同中的欺詐行為
1.行為人主觀上具有詐騙的故意。這種意圖反映在行為者的提議或接受的過程中。要約邀請中的意思表示不屬於合同欺詐。
2.行為人客觀上犯了詐騙罪。即要約或者承諾意思表示虛假信息,且該虛假信息在合同履行中未得到更正。
3.由於欺詐,對方對要約或承諾的條款有錯誤的理解。
4.相對人因欺詐對要約或者承諾的條款有錯誤理解而與行為人訂立並履行合同。
5.行為人通過欺詐手段獲取非法的、不正當的或者不能實現的利益。
二、合同詐騙有什麽特征?
(1)隱蔽。與合同的標的物、價格、標準、功能、合同主體等主要信息相比較,欺詐者清楚明顯;合同的對應方不清楚,被蒙在鼓裏。真實信息的隱瞞造成合同雙方的地位不對等:欺詐者處於優勢和強勢地位,合同相對人處於劣勢和弱勢地位,直至欺詐行為被揭露。這種信息掌握的不平等導致地位的不平等,不是因為相對人認知能力的限制,而是因為行為人的意圖。
(2)幹燥,令人擔憂。合同欺詐人的欺詐行為,是將錯誤的要約或承諾條件反映到相對人的頭腦中,使相對人作出與其本意不壹致甚至相反的決定——在決定中錯誤地表達意誌,以規避合同風險,實現預期利益。相對人的“意思自治”由於行為人的幹預而變成了“意思自治”。
(3)破壞性。
1.它破壞了合同當事人的平等,並且由於其隱蔽性,合同欺詐者處於優勢和強勢地位,相對人處於劣勢和弱勢地位。
2.破壞了等價交換的原則。“任何壹方從事交易活動,都必須遵循等價交易的規律,不得欺詐和勒索”;
3、破壞了交易的自願性質。“通過欺詐等手段,使對方作出與其真實意思不相符的意思表示”;
4.破壞了社會信用。欺詐被揭露後,人們對“真實交易的精神事件”將永遠處於懷疑和恐懼之中。
(4)違法性。“欺詐危害了社會和經濟秩序,損害了他人的合法權益。是法律上應該禁止的違法行為。”
三、合同欺詐的常見形式
其表現如下:
1.與虛構的單位或以他人名義簽訂合同。
2、以偽造、塗改、無效票據或其他虛假產權證明作為擔保。
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式,欺騙對方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
4.收受對方當事人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逸。
5.以其他手段騙取當事人財物的。
根據法律規定可知,對裝修合同欺詐的認定主要包括欺詐的主觀故意和欺詐的客觀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