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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審民事訴訟中原告只能撤訴是否正確?

法律分析:

原告只能在壹審民事訴訟中撤訴。在第壹審程序中,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請撤訴,或者在第二審程序中,上訴人申請撤回上訴。撤訴申請人必須是原告、上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經原告特別授權的訴訟代理人也可以申請撤訴。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也可以申請撤訴,但不得影響原告與被告之間訴訟的正常進行。申請退出必須是自願的。任何人不得以任何脅迫手段迫使原告撤訴,法官不得以任何借口動員原告申請回避,除非有明確的意思表示。撤訴必須合法。撤訴必須由有權撤訴的人提出,並且必須在法院宣布判決前提出。不得有實體上的法律規避,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原告撤訴的規定如下:

(1)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2)人民法院決定不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原告可以申請撤訴,只要是在法庭辯論結束之前,不考慮開庭數。撤訴是原告行使訴訟權利的體現,是原告的訴訟行為。原告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向上訴法院提出申請。如果是口頭的,法庭筆錄應由書記員記錄,並由原告簽字。

民事糾紛是公民之間、法人之間以及公民與法人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發生的糾紛。從法理學的角度來看,它們屬於私權的範疇。因此,爭議雙方將爭議提交法院後,既可以通過協商解決爭議,也可以通過撤回起訴結束訴訟。這是當事人行使處分權的表現,正常情況下法院應該予以尊重。據此,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可以在壹審程序中撤回起訴,在二審程序中提起上訴。而且如果沒有特殊情況,法院應該裁定允許當事人撤訴。但是,我國民事訴訟法並沒有明確規定在再審程序中是否允許當事人撤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七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後,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壹)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發現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撤銷、變更;

(三)原判決基本事實不清的,應當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或者查明事實後改判;

(4)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應當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第壹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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