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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定義是什麽?

壹.法律的概念

馬克思主義法學對“法”的定義:法律是由國家制定或者承認,並由國家強制執行的,以權利和義務為內容,反映特定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統治階級意誌,以確認、保護和發展有利於統治階級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為目的的行為規範體系。

第二,法律的特征

通過對馬克思主義法學中“法”的定義,我們可以得出以下特征:

1,國家意誌:法律是國家產生的,國家產生法律有兩種方式,法律必須體現國家意誌。

2.國家強制:法律既然是國家產生的,就必須有國家強制來保障,否則法律就很難發揮作用。國家強制是法律區別於其他社會規範如道德和宗教準則的最重要的特征。

3.權利和義務:人與人之間法律關系的形成是由法律規定的,歸根結底是法律權利和義務的形成,權利和義務是法律的內容。

4.階級性:法律由國家產生,反映國家意誌,但法律並不反映這個國家全體人民的意誌。法律反映的國家意誌實際上是這個國家統治階級的意誌,階級性是法律的本質特征。

5.物質制約:馬克思主義認為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法律屬於上層建築的範疇。它的產生、變化和發展最終是由具體的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

6.常態:法律是調整人們行為的社會規範。通過為人們的行為設定行為模式,規定人們可以做什麽,應該做什麽,不應該做什麽,可以直接調整人們的行為,進而間接調整社會關系。

7.普遍性:法律壹般適用於其管轄範圍內不特定的多數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王子犯法與庶人同罪”體現了法律的普遍性。

8.程序性:法律既然是保護人的權利和義務的規範體系,就必須有壹定的程序性要求。比如各種糾紛引起的訴訟,有很多程序上的要求。

9.適宜性:法律是用來規範人的行為、調整社會關系的國家制度或公認的規範體系。當人們的權利受到損害時,人們可以訴諸法律,尋求救濟;而且在法治國家,司法機關判案的最終依據是法律,法律是裁判的評價標準。

10,局限性:法律不是萬能的。由於社會生活的復雜性和多樣性,不可能所有的社會關系都受到法律的調整,如友誼和愛情。同時,由於法律本身的滯後性和語言文字的局限性,法律具有壹定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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