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法參加合議庭審理或者單獨審理案件;
(二)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法官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審理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秉公辦案,不準枉法;
(三)依法保障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
(四)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維護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五)清正廉潔,忠於職守,遵守紀律和職業道德;
(六)保守國家秘密和司法秘密;
(七)接受法律監督和群眾監督。
2.法官的職業素質是什麽?
1,要有真誠的司法信仰。
法官要對司法有真誠的信仰,能以秩序的穩定實現人的價值和需求,以法律思維解決問題,以人文關懷呵護人心。司法能力的提高需要這種精神信仰的支撐,影響案件的價值判斷,制約職業的成熟發展。
2.善良豁達。
關於學習,近年來司法活動非常活躍,訴訟法修改,實體法大幅度修改,各專業系新的法學生頒布,使得法官對知識的更新和運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對於工作,社會法律意識在增強,對司法素質的要求也越來越嚴格。表達法律的時代正在過去,分析和爭論法學的時代開始迎來。從如何判斷到為什麽判斷,法官們對如何用法律理性分析社會規則提出了更深層次的思考。
3、公正嚴格的審判,高效便捷的執法。
審判是司法的生命,執法是司法生命的體現。作為法官,公平正義是內心恒常的底線,是信仰,是態度,是法律對法官本人的壹種嚴厲約束。
如果司法不保護睡在權利上的人,那麽司法本身也睡不著。司法的執行不僅需要高效地實現當事人最迫切的訴求,還需要以當事人最方便的方式實現。司法不是奢侈品,法官的司法能力和辦案水平也體現在如何把司法變成公民的普通公共產品,把紙面權利變成現實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