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要最大程度地解決法律的穩定性與社會的多變性之間的矛盾,在於建立壹個協調的法律體系。具體而言,應建立多源法律體系,改變成文法(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書面司法解釋)是我國唯壹法律淵源的現象。成文法嚴密的體系和高度的概括性使其具有廣泛的適用性和穩定性。但這種特征對社會多變性的適應能力相對較弱。畢竟立法者不可能窮盡社會現象的方方面面,更不可能預測未來會出現的新現象。
根據全國人大的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每年定期召集多位不同領域的權威法學家,從他們的專業角度對現行成文法進行解釋,解決成文法理解和適用中的疑難問題。然後,法學家的解釋和回答經過審查後作為法律來源發表。這樣,成文法的應用就滲透了根據社會最新要求而產生的最新法學研究成果,賦予了成文法以生命力。最高人民法院每年都會匯編典型案例,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經批準後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布。這些案例可以作為法律淵源。這樣,成文法在適用中滲透了司法審判的結果,賦予了它更強的實用性。
通過上述兩種法律淵源的介入,成文法將通過法學家的擴張或限制性解釋以及法官的實際操作而保持其穩定性並被賦予新的內容,使不適合實際情況的規定通過解釋和判例在實踐中失效。這結合了法律的穩定性和靈活性。
當然,上述解釋和判例不能違背成文法的基本原則。如果基本原則不再適應社會需要,必須通過立法途徑予以廢除或修改。
最後,除了維護法律的穩定性和適應性,樹立法律的權威更重要的是使人們能夠樹立法律權利的價值觀。只有當人們認識到法律是權利的載體,是自由的象征,是正義的代名詞,人們才會主動遵守法律,運用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