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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為的性質

行政行為的性質包括: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給付和行政獎勵。

(1)行政征用:

行政征收是指行政機關根據法律的規定,無償地、強制地取得相對人的財產的具體行政行為。

(二)行政征收:

是指行政主體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強制征用相對人的財產或者服務,並給予相對人適當補償的具體行政行為。

(三)行政給付:

又稱行政物質幫助,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向特定相對人提供物質利益或與物質利益相關的權利,如依法發放養老金、社會保險費、最低生活保障費等具體行政行為。

(四)行政獎勵:

行政主體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對為國家和社會做出重大貢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給予物質或者精神鼓勵,如國家科學技術獎等。

行政行為的標準:

1、行政行為的根據是客體是否特定:

它可以分為抽象行政行為和具體行政行為。抽象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針對不特定行政客體實施的行政行為,如包括行政立法、決定、命令在內的行政規範性文件;具體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針對特定行政對象實施的行為。如具體的行政處罰決定和行政強制。

2、行政行為以受法律規範約束的程度為標準:

它分為約束性行政行為和自由裁量性行政行為。約束性行政行為是指在法律規範中對行政行為的範圍、條件、標準、形式和程序作出詳細、具體、明確的規定的行政行為。

自由裁量行政行為是指法律規範只在原則上規定行為的目的和範圍,而將具體的條件、標準、範圍和方式留給行政機關自行選擇和決定的行政行為。

3、行政行為是基於形式的要求:

它可以分為必要行政行為和非必要行政行為。實質行政行為是指依照法律規定必須以壹定方式或形式實施的行政行為。非強制性行政行為是指法律沒有規定某種特定方式,而是允許行政機關自行選擇的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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