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
2.如果是自己的承包地,可以租賃。這種租賃就是承包地的流轉,是合法的,受法律保護。
3、土地出讓後,不得改變土地性質和用途。如果在承包土地上建房,改變了土地性質,是違法違規的。
在下列情況下,農民私自出租土地是違法的:
1,未經批準,非法出租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2、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非法轉讓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
3.非法出讓、轉讓或者出租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進行非農業建設的;
4、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擅自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的。
合法土地租賃程序:
1.租賃集體土地,必須先征用,轉為國有土地。根據《關於規範國有土地租賃的若幹意見》,租賃期限在六個月以上的國有土地,應當由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租賃合同。
2.租賃合同的內容應當包括土地的位置、範圍、面積、用途、租賃期限、土地使用條件、地租標準、支付時間和方式、地租標準的調整時間和幅度、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權利和義務等。租賃土地使用權登記後,承租人可獲得壹張標明“租賃”字樣的土地使用權證書。土地租賃期限屆滿後,租賃土地使用權終止。
3、任何單位或個人進行建設,如果不符合集體土地使用權主體資格的規定,就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現實中,土地承租人直接與集體土地所屬的村委會簽訂土地租賃協議的情況比較普遍。這種做法不妥,擅自出租集體土地的行為會被法院認定無效。雙方簽訂的土地租賃合同也因違反國家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成為無效合同。
特殊情況下確需租賃集體土地的,也必須先被征用轉為國有土地,再按照下列程序辦理租賃手續:
1,與相關土地管理部門簽訂租賃合同,對租賃土地現狀、規劃用地性質、租賃期限、租金及支付等事項做出明確約定;
2.租賃合同簽訂後,承租人應按規定到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租賃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3.租賃土地使用權登記後,承租人可獲得有關部門頒發的標明“土地租賃”的房地產權屬證書。土地租賃期限屆滿後,租賃土地使用權終止。
4.企業可以通過股份轉讓方式取得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但是,這種方式會面臨整體企業的行業轉型、債權債務重組等壹系列其他問題。對於需要解決用地問題的企業。其次,企業可以通過租賃集體建設用地上的現有房屋來實現獲取生產經營場地的需求。與前壹種方法相比,這種方法簡單易行,但需要註意的是,現有的建設用地和地上房屋是通過合法的審批手續取得的。
綜上所述,農民可以租地,但要合理處理租地過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條
擅自以出讓、轉讓使用權或者出租等方式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進行非農業建設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以出讓、出租等方式將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交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