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功能如下:
1,負責組織指導刑滿釋放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的安置教育工作。
2、負責全市司法行政系統的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
3、負責管理全市律師、法律援助工作和公證機構及公證活動;研究律師和公證員的改革與發展,提出實施措施。
4、負責管理本市法律服務機構和在京(境)設立的外國律師;監督和指導這個系統的社會團體工作。
5、指導和管理全市司法鑒定為社會服務。
6.負責本市仲裁機構的登記管理。
7、負責全市國家司法考試。
司法局業務處室:
1,辦公室,法律部,研究室,法制宣傳部。
2、法律管理部、公共管理部、基層部、司法考試部。
3.財務部、法律援助部、審計部和行政部。
4.組織部、人事警察部、宣教部、老幹部部部。
5.紀律委員會(監察室)。
司法局的權利:
1.司法權: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其他國家機關不能分享。憲法第壹百二十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確立了人民法院作為審判機關依法履行國家審判職能的性質。
2.檢察權: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有權對國家公務員履行職責、公安機關偵查、人民法院審判工作、司法行政機關監獄工作進行監督。
3.偵查權:公安機關依法行使偵查權,具有司法性質。除司法性質外,公安機關是國家行政機關的組成部分;公安機關的主要任務是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
4.特別偵查權:國家安全機關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立案偵查,監獄偵查部門對發生在監獄的壹般刑事犯罪立案偵查,軍事安全部門依法對軍事犯罪立案偵查。上述具有刑事偵查權的機關在履行刑事偵查職能的過程中與公安機關發揮著相同的作用,可以認為是司法機關的壹部分。
綜上所述,司法局是組織實施基層司法行政各項業務工作,直接為群眾提供法律服務和法律保障的行政機關。研究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規,負責本市司法行政系統的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
法律依據:
《司法部關於進壹步加強基層司法所建設的意見》第壹條
要進壹步深化對基層司法所重要地位和作用的認識。在我國司法行政系統中,司法所是最基層的組織,承擔著組織實施各項基本司法行政工作,直接為群眾提供法律服務和法律保障的重要職能。也是各級司法行政機關服務大局、服務群眾、服務社會的重要渠道和前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