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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互毆的責任如何認定?

打架雙方的過錯可以從誰先動手、雙方受傷情況、打架原因等方面來認定。如果打架雙方的傷情不構成輕傷以上,此時可以由雙方協商賠償,協商壹致後可以結案。

壹、雙方如何認定過錯?

警察也會在認為雙方打架的情況下,劃分各自的責任。鑒定的具體依據往往會來自以下幾個方面:

1,打架原因:哪壹方先引起的;

2.誰先開始的;

3.毆打期間的情節;

4.打架的結果,哪壹方受了重傷;

5.還會有其他的考慮,根據不同的案件和具體情況而有所不同。

被認定為打架鬥毆的和被認定為毆打他人的區別很大,處罰結果和民事賠償也不同。

二、雙方輕傷如何處理?

1.因相互鬥毆造成對方輕傷的,雙方都將被追究刑事責任,不能因為雙方都有傷害就免除刑事處罰。

2.致被害人受傷,經鑒定被害人輕傷以上的,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律依據: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3、打架鬥毆構成尋釁滋事罪處罰:

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尋釁滋事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4.打架構成對尋釁滋事的懲罰:

我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規定,聚眾鬥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多次聚眾鬥毆;

(二)聚眾鬥毆數量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4)武裝聚眾鬥毆。

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在大多數打架的情況下,不僅壹方有危害他人健康的行為,而且因為打架是違法的,所以雙方都會受到懲罰。如果打架行為沒有侵害第三人的權益,也沒有損壞公共財產,此時的行政處罰會相對較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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