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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位法優於下位法”的原則存在於哪些法律條文中?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七十九條規定了上位法優於下位法的原則。意思是壹些效力不同的法律規定,如果有沖突,壹般適用位階較高的法律。比如,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而且那些地方法規比地方政府法規更有效。當這些法律相互沖突時,只遵循較高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

上位法優於下位法的原則是法律規定的四項原則之壹。《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定了這四項原則。第壹個原則是上級方法優於下級方法。第二個原則是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即當壹些法律、特別規定和壹般規定不同時,適用特別規定。第三個原則是新法優於舊法。即如果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等。與舊標準不同的,適用新標準。第四條原則壹般不溯及既往。即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其他規章不溯及既往,但以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作出的除外。這四個法律規則是國家規定的人們行為或活動的秩序和規範。因此,當我國法律對同壹事項有不同規定時,應遵循上位法優於下位法、新法優於舊法、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來處理法律問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七十九條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自治區單行條例公布後,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中國人民代表大會網站、地方人民代表大會網站和在本行政區域內發行的報紙上公布。在常務委員會公報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文本為標準文本。

第八十條國務院各部委、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及其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其職權範圍內,制定規章。部門規章規定的事項應當是為實施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而規定的事項。沒有法律或者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命令的依據,部門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範,不得增加其權力或者減少其法定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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