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可撤銷合同的特點和處理方式?

可撤銷合同的特點和處理方式?

壹、被撤銷合同的特征及處理?已取消合同的特征:1。締約雙方的意圖是不真實的。2.只有在有權解除合同的壹方必須提出請求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才能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壹般不能依職權主動撤銷。3.本合同在取消前有效。依法可以撤銷的合同。1.締約雙方的意圖是不真實的。這包括嚴重誤解、明顯不公平、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合同法》第54條對此做了更詳細的規定。2.只有在有權解除合同的壹方必須提出請求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才能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壹般不能依職權主動撤銷。這個似乎更有必要強調壹下。司法實踐中,很多法院不管當事人是否提出這種要求或主張,直接依據職權解除合同,確實有越權之嫌。而且《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三款也規定,當事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該變更。3.本合同在取消前有效。與合同的解除不同,《合同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當事人壹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當通知到達另壹方時,合同終止。對方不同意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從其規定。”二、什麽情況下可以撤銷合同1,重大誤解。即行為人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的誤解,使行為的後果與自己的意思表示相違背,造成重大損失。2.明顯不公平。是指在緊急或無經驗的情況下,對壹方明顯不利的合同。不是利益受損方自願接受的。其主要特征是壹方利用另壹方的無經驗和急迫感來利用他人的危險。壹個合同是否公平,也要以當事人之間的物質利益是否平衡來判斷。只有結合主客觀因素,才能正確認定顯失公平問題。3.乘人之危。是指壹方當事人利用他人的危險處境或者迫切需要,迫使另壹方當事人接受明顯不公平的條件,作出違背其真實意思的意思表示。4.欺詐和脅迫。即壹方使用欺騙或者違法行為給對方造成危險,使對方作出違背真實意思的意思表示。所以我們可以知道的是,如果合同符合上述條件,可以依法撤銷,所以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合同的簽訂建立在協商壹致、平等自願的基礎上,不能有脅迫、欺詐等行為。如有違法行為,可依法撤銷合同。
  • 上一篇:開奶茶店如何拿到營業執照?
  • 下一篇:勞動法的規定與勞動關系的性質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