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法》第1072條規定,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不得虐待、歧視。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適用於繼父或者繼母與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
繼子女有繼承權嗎?
我國民法典明確規定,法定繼承人中的子女包括養子女。收養關系是人們通過協議將收養人的子女收養為自己的子女的法律行為。收養關系形成後,被收養人與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消滅。至於事實收養關系,需要註意的是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雙方雖未辦理收養法律手續,但存在撫養教育和撫養事實;
(2)雙方父母子女相稱,親友也知道是養父母子女;
(3)養子女與生父母的權利和義務已經消滅。只有符合以上條件的人才可以互相繼承。
在處理收養子女繼承糾紛時,應註意以下幾個方面:
1,確認養子女繼承權的前提是看其是否與被繼承人依法建立了收養關系。
2.養子女和親生子女享有平等的繼承權。條件基本相同時,繼承份額相同。
3.被收養的孩子無權繼承親生父母的遺產。
4.養子女盡了贍養養父母的義務,對生父母多加贍養的,可以依照民法第壹百七十二條的規定繼承養父母的遺產。
5.解除收養關系的養子女不能繼承養父母的遺產。
6.未正式解除收養關系的養子女仍享有繼承權。
如何確定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是否存在寄養關系?
婚姻法沒有明確規定什麽情況下繼父母與繼子女可以形成撫養關系。理論上還沒有形成統壹的觀點。例如,有以下視圖:
(1)繼子女未成年,生父母壹方與繼父或繼母共同生活,繼父或繼母為其承擔部分或全部生活教育費用,或者成年繼子女事實上長期對繼父母提供撫養和幫助,也視為撫養關系。
(2)繼子女與繼父母共同生活,繼父母給予繼子女生活上的照顧和贍養;或者雖不與繼父母同住,但由繼父母承擔部分或者全部生活費和教育費的;或者成年繼子女實際上長期支持和協助繼父母。
(3)繼父母承擔繼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費和教育費;繼父母和未成年繼子女* * *共同生活,在教育和生活上照顧繼子女。即使不承擔贍養費用,也應認定為形成了贍養關系。
(4)判斷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是否存在撫養教育關系的主要標準是繼父母是否承擔繼子女的全部或部分生活費和教育費。如果妳不承擔任何費用,即使妳在教育和生活上照顧妳的繼子女,妳也不能認為他們之間形成了撫養教育關系,而只是公婆關系。
我們認為,確定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寄養關系的標準是:第壹,未成年繼子女與生身父親、繼母共同生活或者與生身母親、繼父共同生活,即存在寄養事實。如果繼子女成年,即使與親生父親、繼母或者親生母親、繼父共同生活,也不能認為繼父母與繼子女形成撫養關系。第二,繼父母贍養未成年繼子女的事實會持續壹段時間。下面,分別解釋這兩個標準。
以上知識是對“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之間是什麽法律關系”這個問題的回答根據婚姻法的規定,繼父與繼母、繼子與繼女的法律關系形成後,不得虐待、歧視繼子、繼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