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是勞動部1994年2月6日發布的通知,6月6日起實施。其職能是保護勞動者通過勞動獲得報酬的權益,適用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
公司薪酬制度的內容如下:
1.根據公司的經營理念和管理模式,按照國家有關勞動人事管理政策和公司其他相關規章制度,特制定本方案;
2.按照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原則,堅持工資增長速度與公司經濟效益增長同步,職工平均實際收入增長速度不低於公司勞動生產率增長速度的原則;
3.結合公司經營管理特點,建立規範合理的薪酬分配制度;
4.以員工崗位責任、勞動績效、勞動態度、勞動技能等指標綜合考核員工薪酬,並適當向經營風險大、責任重、技術含量高、工作指標量化的崗位傾斜;
5.構建工資差距適當的激勵機制,調動員工積極性。
薪酬管理崗位的職責如下:
1,熟悉相關工資政策,熟悉醫院的規章制度、管理辦法;
2、配合人事部門做好學校各類人員的工資調整工作,負責學校各類人員的工資分配。負責工資通知單的編制、裝訂和保管;
3、配合相關部門做好各種扣款工作,以及各種稅務電報;
4、負責住房公積金管理和學校稅務管理的相關事宜;
5.認真做好工資統計工作,利用計算機對費用和發放點進行匯總管理,及時整理和更新相關數據,提高工作效率;
6、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綜上所述,約定了工資支付日期卻違反了20日,就是違約。因其他正當理由僅按期支付壹次或幾次,並說明理由的,法律允許。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雇主和雇員商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應在最近的工作日提前支付。工資每月至少發放壹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以按周、日、小時發放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