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優化司法確認程序。文件規定,除人民調解委員會外,將特邀調解組織和特邀調解員主持下達成的調解協議納入司法確認範圍,明確司法確認案件的管轄規則,允許中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受理符合分級管轄和專門管轄標準的司法確認案件,進壹步規範和推進非訴調解,提高糾紛解決效率,增強調解公信力。
二是完善小額訴訟程序。文件規定,小額訴訟程序適用於標的額在5萬元以下的案件,允許當事人對標的額在5萬元至65438+萬元之間的案件,經雙方同意選擇小額訴訟程序。在充分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基礎上,進壹步簡化小額訴訟程序的審判方式和裁判文書,合理確定小額訴訟案件的審限。規範小額訴訟程序、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之間的轉換適用機制。
三是完善簡易程序規則。文件規定,合理擴大簡易程序適用範圍,將需要公告送達的簡單民事案件納入適用範圍。進壹步明確簡易審判和文書簡化規則,優化審判程序和審判方式,落實實質裁判文書,使事實清楚、爭議不大的案件得到適當簡化和說理。
四是拓展專屬制度的應用。文件規定,基層法院在第壹審程序中,可以采用獨源制審理部分民事案件。在二審程序中,中級法院和專門法院可以采取獨任負責制審理壹審適用簡易程序審結的上訴案件和民事法院裁定的上訴案件,實現二審繁簡程序分流。同時,建立健全專屬制度與合議制之間轉換的適用機制,充分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確保審判質量。
五是完善電子訴訟規則。文件重點明確了相關電子訴訟規則,進壹步拓展了網上訴訟的探索空間,為網上訴訟活動提供了法律依據,包括:明確了提交電子材料的效力。當事人以電子方式提交訴訟材料和證據材料的,經人民法院核準後,可以不再提交紙質原件;建立健全網上審理規則,將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納入網上審理範圍;完善電子化服務機制,明確電子化服務的適用條件、範圍和有效標準。經當事人同意,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可以電子方式送達。
法律依據
第壹條試點法院應當依據本辦法,積極優化司法確認程序、小額訴訟程序和簡易程序,完善審判組織適用模式,探索推行電子訴訟和網上審判機制,切實降低當事人訴訟成本,充分保障人民群眾合法訴訟權益,促進司法資源和司法需求合理有效配置,全面提升司法質量、效率和公信力,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壹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